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忏悔视频 对不对还得法律说了算-凯时尊龙官网app
撰稿/顾左右(法律学者) 编辑/何睿 校对/吴兴发
▲姜某凡的求媒忏悔视频截图。来自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的除忏姜某凡,近日因维权又火了一把。悔视还
据正观新闻报道,频对落马国企高管姜某凡,不对在假释期间致电中国青年网,法律要求该媒体运营的说算视频号青蜂侠删除其早年的一段忏悔视频。姜某凡称,贪官体删该视频侵犯其肖像权,求媒如不撤将发律师函。除忏
#获刑贪官要求媒体删除其忏悔视频# 微博热议官媒遭落马贪官的悔视还删稿威胁,这事并不常见。频对但在职官员也好,不对落马官员也罢,法律能张口依法维权,闭口发律师函,说明还是有些法治意识的。法律也保障所有个体依法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不宜将“发律师函”视为“威胁”。
提出诉求是一回事,该诉求合不合法是另一回事。被发律师函的一方,也应该有这样的气度:大方接受律师函,咱们法院见。
另外一个问题是,落马官员有没有肖像权?当然有。这跟媒体有没有权利转发权威网站已公开的官员忏悔视频,也是两回事。
使用某人的肖像,原则上确实是需要肖像权人同意的。《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此,《民法典》也列举了两个“除外”。即“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也就是说,如果青蜂侠引用已公开发表的姜某凡忏悔视频,系新闻报道需要,且使用、公开姜某凡的肖像不可避免,那么就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反之,如果非新闻报道需要,非不可避免,则应当经过肖像权人同意。
这样典型的个案,如能经由法院裁判昭示于众,无论对于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教育,还是对于大众的法治宣传,都将裨益。
至于有人担心,落马贪官还在假释期间,就这么张狂叫板媒体,可见背后势力之强大。那也是猜度而已。换位思考,删除视频的诉求,表面上是肖像权,内核无非是过往丑闻不可宣扬。
平面媒体时代,一宗案件,案结事了,时间自会冲淡一切。网络时代,旧闻储存和超链接功能,让互联网有了记忆,随手一搜就能重现。
想要删除涉“丑”视频,无论对于当事人,还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都是人之常情。可以说,网络让“丑闻”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了非刑罚的惩罚性质。甚至,这惩罚较牢狱改造还要更持久,影响面更大。
从法律上说,判决一律公开,涉贪腐案件也不例外。要查到姜某凡当年的“丑闻”,在互联网上不过是举手之劳。两年前的相关报道还在,相关文字连带当年的忏悔视频,已在全网广为传播。本想“遮丑”,没想成“示丑”。这应该是姜某凡最不愿看到的。
追根溯源,如果落马官员在拍摄忏悔视频时,就知悉该视频将向全社会公开,并被用作警示教育的素材,则意味着该肖像权人同意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
从语义上来说,忏悔是自我反省和自我救赎。从法律上说,忏悔可能还是当事人认罪悔罪的证据材料。类似这样的认罪、悔罪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量刑或刑罚执行方式,包括假释等,都有着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认罪、悔罪,落马官员很可能就得不到从轻或减轻判处,甚至无法从监内实刑转为假释回家。因此,无论是从司法公正,还是从社会公平考量,都不允许过河拆桥,得了好处就不认罪、悔罪的反转发生。
从这个角度,姜某凡如其所言发律师函是其合法权利,而被发函的一方也可依法应诉,让法律来定分止争。而且,姜某凡或更多落马官员有没有真认罪、悔罪,让法院审理后公之于众,比舆论逼迫姜某凡们沉默,其实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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